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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的通告
2020-01-26 14:26   审核人:

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市活禽交易、销售和加强野生动物监管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和其他非定点交易宰杀单位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取缔所有非定点屠宰点,市场需求实行“白条禽”供应。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三、取缔后的原宰杀现场和存量活禽免疫,由有关部门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禁野生动物交易、转运、贩卖,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私自交易行为,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未经允许的野生动物一律禁止交易,一律禁止进入市场,相关交易市场一律关闭。本通告所指野生动物是指野鸡、野鸭、野兔等一切陆生野生动物。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违规进行活禽交易、宰杀活动和野生动物交易、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一律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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