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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2025-06-06 10:3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扎实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坚决抵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依法依规经营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良好的药品安全市场秩序。

二、健全管理体系,严控质量安全

1.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购销存信息完整可溯。

2.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从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靠。

3.禁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包括非法购销医保“回收(回流)”药品(即:变相回收参保人享受医保报销后所购药品,改头换面再次销售的)。

三、规范药品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1.严格按照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确保温湿度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记录。

2.定期检查冷藏、阴凉储存设备,防止药品因储存不当失效或变质。

四、规范药学服务,保障用药安全

1.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2.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3.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特别是注射剂、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凭处方销售。

4.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5.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五、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确保经营行为合规

1.网售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须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要真实、准确、合法,不发布非药品冒充药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等存在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

六、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责任

1.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2.积极参与药品安全共治,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3.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秉持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行业协作,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打击回流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药品市场环境。

七、法律责任提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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