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废止《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施行日期:2024年8月1日,文号:临市监药市字〔2024〕56号,登记号:LYCR-2024-038000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五分局
2024年8月19日
抄送:临沂市辖区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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