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如下。
1.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国家和省授权,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对环保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车型,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依法处理。
4.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需要,负责组织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支持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和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按职责分工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相关广告发布行为。
7.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8.按职责做好河长制、林长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