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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智慧电梯维保工作的通知
2023-12-20 15:58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为进一步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提升全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全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鲁市监特设字〔2023〕16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智慧电梯维保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提升维保服务质量”的理念,以健全电梯安全智慧治理体系为目标,将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到电梯维保环节,实现在线电梯维保和维保记录无纸化,发挥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功能,运用大数据监控分析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建立数字化、透明化、便捷化的智慧电梯维保管理新模式。

二、工作流程

(一)维保单位信息管理。在临沂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的维保单位,将所有维保电梯纳入96333平台管理,明确96333系统管理员,对本单位维保人员分配账号,开展维保人员培训,在96333系统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同时做好后续电梯接脱保、预警信息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全面开展智慧电梯维保。一是维保人员现场维保。维保人员在每次开展电梯维保时,现场登录临沂市电梯无纸化维保平台APP,对维保电梯信息进行确认核对,选定维保梯型、维保类别后,系统会生成维保记录模板,维保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记录现场维保情况,上传四张维保现场照片,完成维保作业后进行签名确认并上传维保记录。二是使用单位签名确认。在每次维保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做好电子维保记录的签名确认工作。使用单位可以现场在维保人员手机APP上签字确认,由维保人员统一上传维保记录,或选择登录使用单位客户端进行维保记录签字。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完48小时内完成维保记录签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名确认的,系统将默认使用单位已签名确认。

(三)使用自有维保平台。使用自有维保系统的单位,应在12月31日前按照全市统一的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完成与临沂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对接,按要求做好维保信息上传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智慧电梯维保工作的组织培训、总体推进、数据应用等工作,评估及通报全市智慧电梯维保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不定期跟踪检查,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智慧电梯维保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二)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辖区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全面推行智慧电梯维保平台应用,对智慧电梯维保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使用和维保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维保记录,通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客户端或登录临沂市96333平台调取、查阅电子维保记录,对不按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中,需要对维保记录进行核实确认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维保记录,通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客户端查看电子维保记录。

(四)电梯维保单位。一是按照智慧电梯维保要求,做好电梯维保工作,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维保过程、数据真实全面,维保记录可追溯;加强与使用单位沟通,推动使用单位使用电子维保记录;加强与电梯智慧维保平台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维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在前期使用智慧电梯维保平台时,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并行,自2024年1月1日后,可停止使用纸质维保记录,电子维保记录在监察、检验、监督抽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与纸质维保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应急管控等)未能在规定的维保时间内维保并上传维保记录的,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到期前3个自然日内(含维保到期当日)向电梯所在县区局提交维保延期说明。四是对新安装投用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应在电梯使用登记后10日内将电梯信息录入96333应急处置平台,张贴96333标志牌,在电梯未录入96333平台前,可使用纸质电梯维保记录。

(五)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智慧电梯维保工作,对新安装投用电梯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督促维保单位录入96333应急处置平台。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抓好电梯维保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督促安全管理员对每次维保内容进行监督确认,并按时完成电子维保记录签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紧密配合。智慧电梯维保工作是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水平,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工作涉及电梯维保、使用、监察、检验、检测等多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智慧电梯维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区局要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为重点,积极宣传智慧电梯维保工作要求,动员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各县区局要依托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加强对智慧电梯维保应用和数据上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电梯维保单位不按规范进行维保、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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