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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双十二”等活动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3-12-06 10:37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2023年“双十二”将至,为规范“双十二”“年货节”等活动期间线上线下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营造公平合法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线上线下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业价格秩序。线上线下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网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的附带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价格比较的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二)折价、减价行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应真实有依据,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

(三)赠送物品或服务行为。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四、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经营者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五、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除需遵守上述要求避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外,还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要保证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均一致;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不能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要自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临沂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出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12345(1231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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