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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2023-10-30 09:00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冯志明:

对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灭火器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详见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由于你拒绝接受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将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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