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
对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灭火器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详见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由于你拒绝接受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将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罚催﹝2023﹞2-004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