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二、公示渠道
2023年10月20日起,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信息。
1.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网址“tsgs.12315.cn”)
2.“12315投诉公示”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及公众号。
三、公示原则
坚持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坚持“谁处理、谁公示”,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示期限
投诉信息公示期为1年。
五、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全国12315平台依法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相关信息为消费者投诉时主观陈述的内容和基于双方自愿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负面信用信息。具体信息包括:
1.投诉人的姓氏、全国12315平台ID、电话号码后四位;
2.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诉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方式;
4.投诉时间、争议发生时间、投诉问题、投诉请求;
5.办结时间、处理结果、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
六、不予公示情形
1.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并终止调解的;
2.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ODR)先行和解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
七、公示更正
1.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信息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书面申请复核。
2.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
3.当事人就同一公示信息重复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处理。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