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3]167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就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实施工作提出要求,现将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安装监督检验特殊情况告知
已在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已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当在2023年7月15日前,向市局特监科进行书面告知。市局特监科统计汇总后通报市特检院,市特检院在安装监督检验时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二、有序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按照“整体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在全市前期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县区(兰山区、河东区、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沂河新区)范围内,属于电梯“检测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可自主申报电梯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前期试点电梯的定期检验和所有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均应执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属于电梯“检验年”的,仍按照老版检规进行检验。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县区全部推进电梯新版检规和自行检测工作,属于电梯“检测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可自主申报电梯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电梯全部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
三、检验检测周期的确定
按照新版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和按照新版检规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对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电梯,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
各县区局应在2023年7月15日前,补充完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日期,梳理确定辖区在用电梯的“检验年”或“检测年”,并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以便电梯使用单位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准确查询并确定申请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电梯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前,应准确核对电梯是“检验年”还是“检测年”,如发现电梯申请自行检测错误的,检测机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重新申报定期检验,并立即报告当地县区市场监管局。
四、检测机构
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在相关执行公示网站办理本单位检测人员执业公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首次自行检测前,应按省局通知要求办理告知注册,规范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建立现场检测过程音像记录,确保检测工作质量。自行检测单位在我市首次完成30台电梯自行检测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市局特监科,市局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严格落实自行检测退出机制。
五、其他事项
各县区局要加强对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宣传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有序分离,营造有利于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施行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检验检测、不按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特监科。市特检院要积极推进新版检规实施,按照新版检规和省局通知要求做好电梯安装监检、定期检验、《使用标志》换发和下次检验检测日期更新工作,并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配合市局做好电梯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县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特监科。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