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市局决定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2022年度报告,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