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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3-03-10 15:5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另行约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七、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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