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
对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灭火器行为,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159号),由于你本人拒绝接受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公告送达你居住地。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159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