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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2-11-22 10:49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

根据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价格无序上涨,防止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相关商品价格等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和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相关经营者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对于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二条,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三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上述第四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违反第四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密切关注日用品特别是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波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执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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