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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2022-07-25 15:56   审核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2021年度年度报告,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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