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许二孩蔬菜经销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一案,本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沂市监处罚〔2026〕59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伍角(31.5元);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叁拾壹元伍角(2031.5元)。3、缴纳因逾期不缴纳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临沂市监罚催〔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由于你(单位)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临沂市监罚催〔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