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零售药店:
药品安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期,个别零售药店以停业为由规避监管,线下实体店长期停止营业,线上却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成为“幽灵药店”。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众合法权益。为严守药品安全底线,营造公平合规、安全有序的药品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现就零售药店长期停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停业须报告,超期应注销
连续暂停药品经营超过6个月的,属于长期停业。企业应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交《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报告表》,说明停业原因、计划停业期限、库存药品处置方案等,并承诺停业期间停止全部药品经营活动(含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关闭药品网络销售交易功能。停业报告期限到期后需延长停业期限的,应于报告期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告长期停业延期。长期无法恢复经营或无恢复经营计划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停业时长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可不提交长期停业报告,但应当建立内部停业管理制度,完整留存停业期间药品储存、设施运维、质量巡查等管理台账记录,主动配合属地监管部门核查。
二、停业即停营,存药须合规
停业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应立即停止展示全部药品信息,关闭交易功能。库存药品应在停业报告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确需继续储存的,必须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定期检查药品状态,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弊。严禁以停业为名规避日常监督检查。
三、恢复须检查,合格方可营
恢复经营前,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设施设备验证校准及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场所、人员、设施等符合许可要求。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交《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报告表》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经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经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恢复经营,整改到位后需重新提报《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报告表》及整改报告,经再次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经营。恢复经营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先行办理变更手续。
四、底线不可破,红线不能碰
各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清“幽灵药店”社会危害,自觉抵制无证经营、虚假售药、非法购销药品等违法行为,不与非法经营主体往来,坚守行业诚信。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幽灵药店”违法活动,绝不提供资质、货源、场地等任何便利,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规必追责,弄虚必严惩
企业自主停业但未报告,或超过停业报告期限且未提出注销申请也未申请恢复经营的,监管部门应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行业共自律,违法共举报
各零售药店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排查、及时举报身边“幽灵药店”及各类药品违法线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核查。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全力挤压非法经营生存空间。
七、责任共担当,安全共守护
守护用药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各零售药店与监管部门携手发力、严于律己、主动监督,合力铲除“幽灵药店”乱象,共同维护辖区药品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举报电话:12345,1231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