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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2),由于你单位长期停业未经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